法律法规/设备机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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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方】: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40319
【实施日期】:19840319
【类别】:设备机电
【内容】:格经计务国、电价大物中的通价格委型价家、国设关备价国转物厅型国务加发、大委国家局的发局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制定,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要的新产品试销价格,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大中型发电设备新产品,产需双方价格争执很多,不易解决。根据中央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款未修改前,大、中型电站设备新产品价格,拟暂由机械工业部审批。待试行一个时期,总结出经验再作最后确定。
一、以下大中型电站设备新产品价格,暂由机械工业部审批:二十万千瓦以上(含二十万千瓦)火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水电转轮直径5.5米以上(含转轮直径5.5米)水轮发电机组等重大新产品;二十二万伏以上(含二十二万伏)高压输变电主要设备(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和电站配套的专用主要辅机(暂定高压加热器、蒸发器)。
产需双方在签定新产品技术协议和供货合同时,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试制费的来源和分摊问题,并在技术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大中型发电设备老产品,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动价格。凡因用户特殊需要,超过统一定价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及成套供货范围的,超过部分的价款,由产需双方签定协议价格,并在供货合同中明确因改变设计而发生的工装、模具等专用费用的分摊问题。机械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工作,逐步制定大中型电站设备分厂的主要原材料消耗和工时费用标准及合理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三、机械工业部在审批大中型发电设备新产品价格时,应先听取水电部的意见。价格审批后,产需双方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物价局协调仲裁,按仲裁价格执行,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以上报告如同意,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执行。
【时效】:
【序号】: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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