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税务/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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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颁布方】: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颁布日期】:19940827

【实施日期】:19940827

【类别】:税务

【内容】:总、、制务行所所定所局%企国院所体、体、再家通体法制退%定家部贸业资定得退务业留退总利务行0投、财务、0政局止【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等政策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又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了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时效】:

【序号】: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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