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税务/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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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颁布方】: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90804

【实施日期】:19890804

【类别】:税务

【内容】:务家外贸税关务暂院税关同批务缓务关税外批批缓家院于国批的批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O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时效】:

【序号】: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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