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收费方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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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 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收费方式的多元化

  2001年11月9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确立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收费方式,为规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方制定律师收费标准提供了范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出现许多问题。例如中国幅员辽阔,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各地律师收费标准的不统一;资深律师由于其阅历丰富、能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收费当然比一般律师或初出道的律师更高;案件性质不一、难易程度不同导致的收费自然也不一样;目前我国已加入了WTO,律师服务市场也会逐渐和世界接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然也会和世界同步。以上的各种因素,都促使我们去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是什么?律师收费的方式是否可以多元化?

  本文将在对目前国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及多元化的收费方式作一概览的基础上,探讨该问题。

  一、国外概览

  1、美国

  在美国,律师费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定价收费。比如起草一份遗嘱500美元。二是计时收费。目前的标准大致在每小时75美元到500美元,名气大的律师也有每小时超过500美元的。三是按比例收费,又称为胜诉费。律师按其为当事人取得或换回的钱财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四是协商收费。即当事人与律师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费用。

  根据《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合理性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所需的时间和付出的劳动,法律事务涉及到的问题的鲜见和困难程度,提供适应的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二、律师一旦接受此业务,是否可能不接受其他业务;三、特定地区内同类法律服务的通常收费标准; 四、案件的标的数额及审理的结果;五、委托人提出的或受案件本身所致而受的时间限制;六、从事该项业务的律师的经验、声誉及业务能力;七、收费是固定的,还是按比例、费率而随变的胜诉费;八、在刑事案件中,不允许律师收取附条件的费用。

  1975年以前,关于律师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低收费标准”,它对计时收费、每日出庭的费用以及一般的法律事务的定价收费都有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标准在事实上往往也成了正常的收费标准。1975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最低收费标准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因而废止了该标准。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承认了除了联邦反托拉斯法对法律职业管辖之外的州的行为。因而在一些州里,最低标准仍在适用。今天,尽管美国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守则中删去了直接涉及收费标准的数字,但仍然保留了决定收费合理性的一些指导原则。

  在美国律师收费制度中,胜诉费制度也值得一提。胜诉费就是按案件最后取得的赔偿或换回财物的一定比例收费。在美国,胜诉费的幅度在20%到60%之间。迈阿密的一名律师在办理一起标的额为400万的渎职诉讼案中,胜诉后竟获得了250万美元的报酬,这导致了法院对律师胜诉费比例的限制。通常规定为最高不得超过50%,并规定胜诉率增大,律师的胜诉费的比例就应相对降低。

  2、英国

  英国律师制度实行的是初级律师和专门律师并存的二元制。一般情况下,专门律师的报酬主要是在接受初级律师的委托诉讼案件时所请求的“承办案件的酬金”。按职业习惯,这种酬金只能向初级律师收取,而不能向当事人收取。

  初级律师的酬金可以分为办理非诉讼事务的酬金和办理诉讼事务的酬金。初级律师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收费额应当公平而且合理地确定,即应当考虑与事务有关的所有情况,特别是下列情况: 一、事情的复杂程度,或者是提出的问题的新奇程度或难度; 二、要求律师具备的技能,花费的工作量、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以及承担的责任;三、办理委托事务耗费的时间;四、需要准备或审查的文件的份数和重要性,但不考虑文件的长短;五、办理委托事务或委托事务的任何部分的地点和周围环境;六、涉及的任何金钱或财产的数额或价值;七、事项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度。

  对于诉讼事务的收费,初级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订立协议,规定计酬的方式和金额,协议规定的酬金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通常的收费标准,但是协议不得规定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 初级律师才有权向当事人收取酬金,也不能规定初级律师对他的过失不负责任,或免除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初级律师承当的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初级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就应当支付的诉讼事务的酬金提供担保。

  3、法国

  在法国,律师进行法庭辩护的酬金与办理程序性的酬金是有严格区别的。律师的行业组织,即法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对律师的这两种业务负责监督和管理。法国律师的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如电话费、旅费和邮费等)以及开支(数额较大的花费,如注册登记费等)。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提前支付律师费。法国法律规定,律师有权确定他进行法庭辩护的酬金数额,但同时律师在确定酬金时应力求公道。律师在确定酬金时,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完成的工作量、法律事务的难度、牵扯的经济利益、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4、德国

  在德国,除了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外,对于律师从事的所有业务都按规定的标准收费。这些规定由法院严格执行。不过,假如律师的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话,律师可以收取高于法定标准的酬金。

  从大体上讲,收费数额要在考虑争议金额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标准确定。对于诉讼事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于签发传票、出庭辩护、调查案情、商谈和解等都是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关于律师承办非诉讼事项的收费标准就比较灵活,并在标准规定的最低收费和最高收费之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律师在确定这种收费数额时要考虑有关事项的难度、花费的时间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在德国,律师在诉讼结束时要写出一份费用清单,连同一份评定酬金和开支的申请一起交给法院书记官,此外,还要送给对方诉讼当事人一份副本。评定工作由书记官办公室一位称为“讼费评定官”的高级官员进行,并由书记官将评定结果通知对方诉讼当事人。

  二、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

  综上所述,各国在制定律师收费制度时,所考虑的是如下一些因素,将其综合成为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而这些因素,也是我们在确定律师收费指导价时应予考虑的:

  工作量

  不论何种行业,其工作量必然是确定商品价格的基础。律师行业作为一种高投入、高智商的服务行业,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劳动必然是计算收费的基础,较简便易行的计算方法就是律师的工作时间。

  标的

  当前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就充分考虑了标的这一因素。参考法院收费标准,将服务标的作为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之一,也是切实可行的。只是在制定标的收费比例时还要注意一点,即法院标的收费标准的前提是国家已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支付了相关的运转成本,而律师的各种运转成本都源于对客户的收费。所以,律师收费时如果按照标的收取,应适当高于法院的标准。

  律师品牌

  律师品牌的优劣决定了律师收费标准的高低。究其原因,律师品牌是由多方面因素作为支撑的,如律师的办案经验、诉讼的胜诉率、提供法律服务的完美程度等。

  特别技能

  所谓特别技能,就是指某一类案件或某一种法律服务所要求的不同于一般案件或法律服务的技术要求。例如涉外案件对法律英语的要求、反倾销案件对各种国际法律的熟悉程度等。

  经济发达程度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仍将存在。各地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时,必然要考虑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民的平均收入状况。此外,律师在向客户收费时,也要考虑客户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收费制度的多元化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确立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制度,其中对于涉及诉讼的计件收费有较明确详细的指导价。笔者认为,基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多样性,律师的收费制度也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除了目前确立的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制度外,还应参酌国外的收费制度,进一步确立如下制度:

  协商收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对于非诉讼事务的协商收费,是在计件收费的前提下认可的。对于诉讼事务,则制定了严格的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考虑到诉讼事务也存在多样化的问题,应将协商收费也应用于诉讼事务,由律师和客户协商确定法律服务的费用。

  最低收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将计时收费制定为最高收费制度,即每小时不得高于3000元人民币。这在某种程度上给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律师收费高得离谱。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特殊疑难案件,制定最高标准也限制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实际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最低收费标准,使最低标准成为律师收费的普通标准,而将最高收费交给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规律去制约。

  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即按胜诉后获得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在美国谓之胜诉费制度。关于风险收费,事实上在律师收费实践中早已存在,只是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而已。风险收费有如下的合理性:一是它允许那些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的人能够通过这种方法追求其合法主张的财物;二是其主张的成功取得财物也可以支付法律服务费;三是这种付费给了律师一个有力的动力而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未得解决的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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