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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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颁布方】: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123

【实施日期】:19990123

【类别】: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内容】:项关额走斗关私小私击办国务小额方小案成务击于成成于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局:

      你们《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署调〔19

     99〕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附: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8省(区)打击走私、骗汇工作座谈会后,全国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

     成果,大规模的走私成品油活动被有效遏制。最近,由于国内外成品油差价增大,

     走私分子又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已

     形成指挥、揽货、运输、收款、销售“一条龙”作业,危害极大。

      为了遏制小额走私成品油加剧的势头,巩固反走私斗争成果,根据国务院的决

     定,自1999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小额成品油走私

     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常备不懈,严防猛打”

     的要求和“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的缉私工作方针,坚决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专项斗争方案如下:

      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内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珠江水域打击小额

     走私成品油联合行动

      (一)清理各类小型船舶。交通部门负责清理沿海、内河和来往香港、澳门小

     型运输船舶,渔政部门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规范船舶建造、

     转卖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

     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吊销其运营执照,并强制拆除油箱、暗舱等走

     私设施。

      (二)清理非设关码头。交通、渔政和经贸等部门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

     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清理,私建的码头一律拆除。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装卸进口成品油。为走私提供条件的各类码头,按共同走私

     论处。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储运和销售市场。由经贸、石化、工商部门负责,坚决

     取缔走私成品油交易市场,严厉查处走私成品油交易活动;全面清理整顿珠江水域

     各内河沿岸的加油站,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清理整顿沿海、沿江油库(油罐),对

     非法建造的,要限期拆除;工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

     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

     或销售走私成品油的,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

     油储运设备予以没收或拆除;规范罚没走私成品油的变卖管理办法,执法部门没收

     走私成品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

      此外,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按上述原则组织本省(区)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

     进行综合治理,防止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向沿海其他地区蔓延。

      二、海关、公安机关要加大缉私工作力度

      (一)增加缉私艇巡逻航次,加强东南沿海海上及珠江、长江水域巡逻和查缉

     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小额走私成品油的重点海域、集散地和过驳水域的夜间巡逻,

     同时加强对敏感地区码头的陆路堵截。

      (二)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等4个海关监管点要配合这次专项斗争,

     认真履行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大对小额走私成品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禁以罚代刑。海关、公安机

     关加强情报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举报走

     私活动,注意发现、搜集走私成品油线索,迅速组织查处。要积极配合,把破大案、

     挖团伙、端窝点、抓首犯作为重点,坚决打掉策划、组织和指挥小额走私成品油

     活动的重点犯罪团伙,并绳之以法。要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多次

     小额走私未经处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累

     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计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这次专项斗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实施。要把查缉走私成品油和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各有

     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特

     别要落实好重点地区的县、乡、村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

      在专项斗争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尽其职,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

     部门的各项工作。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不仅要抓好专项

     斗争,而且要防止其他商品走私回潮。

      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查获参与走私的船舶码头、企业,要及时将情

     况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取消其经营资格,或责令其停

     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走

     私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要关心和安排好渔民、船员的生产和生活,教育引

     导他们勤劳致富,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广东、广西、福

     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4月中旬前将专项斗争

     落实情况函告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工商局。

     

【时效】:

【序号】: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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