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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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颁布方】: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类别】: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内容】:车问关票牌公进证问汽明利用车办明假假汽的公问牌、厅口厅领假题务题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
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28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
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
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
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
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
销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
他非法手段申领汽车牌照。
【时效】:
【序号】: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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