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出自Cn.18dao.net
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类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索引目录:
全国人大法规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司法 其他 财政财务 资源环保 组织劳动人事 轻工纺织 能源交通 社保与保险 司法行政 税务 外事外经 新闻广电出版 冶金化工 公安警务 工商内贸 会计统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证券投资 知识产权 信息产业 国有资产管理 医疗医药 设备机电 金融银行 农林牧渔 计量标准 房产建设 海关商检 民政婚姻 科教文卫 其它综合
使用说明: 请点击下列标题直接进入内容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颁布方】: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027
【类别】: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内容】:国院定法出院厅法茶问国于列厅问办院为题题法的为公务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1992年10月27日)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
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
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
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
申报检疫。
【时效】:
【序号】:2682
用户交流:内容纠错 | 推荐信息 | 意见建议 | 问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