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车辆出卖后肇事,我要负责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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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编辑同志:

      我购买新车后把旧的面包车卖给了许某,并将该车所有的证明手续交给了许某。但许某一直未去办理过户。不久前,许某驾驶该车途中,因下雨路滑速度过快和严重超载等原因,致该车翻入路边的水沟里,造成乘客李某、石某两人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许某无力赔偿全部费用,伤者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他们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陈华峰

     陈华峰同志:

      在2001年以前,一般认为机动车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过户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必经过程,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并由此推定出:在汽车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前,卖方仍然是车辆的合法户主,并应当对买方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但随后司法界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即:谁使用车辆,并靠此来收益,那么按照民法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最终应该由实际控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来承担责任;车辆卖出后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作为名义车主,他实际上对这个车辆已经失去了控制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他不应该再对这个车辆在路上的风险、事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这种意见,并在200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当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就你所述情况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你将车辆卖给许某,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事实上许某已经拥有对该车辆的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你则在事实上已显然丧失了对车辆的所有权。所以,许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与你无关,事故受害人要求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亦显失公平,你完全可以拒绝受害人的要求。卖车不及时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无疑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因此你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序号】:13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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