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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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当事人如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可在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向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申请复议;

     

      二、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终止;

     

      三、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应当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序号】:14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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