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如何界定“执行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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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些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

      答:是指公安机关警车出警、勘察现场、抓捕罪犯嫌疑人和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救护车紧急救治病人或受伤者;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执行紧急任务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执行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任务,包括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除上述情况以及第五十四条对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扫车等机动车作业时的特殊规定外,其他车辆无“执行紧急任务”。

     

【序号】:2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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