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如何理解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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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中所指的“优先通行的一方”指的是哪些车辆?一起在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东西向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南北向道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谁有优先通行权?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能够表明优先通行的标志有两大类:一是先行标志,如“干路先行标志”表明干路车辆可以优先通行,“会车先行标志”表明会车时可以优先通行;二是让行标志。让行标志是从“让”的角度来规范通行权的,让行标线还包括减速让行线、停车止行线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首先看该路口是否有先行、让行标志标线,从而判断机动车是否有先行权。
【序号】: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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