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如何理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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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指左转弯还是右转弯?
我地有一案例:同方向行驶的前车为轻便摩托车,后车为中型货车(该路段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后车与前车临近时,前车向右转弯,后车也随之向右避让,两车相撞。请问,本案中对前车的右转弯行为是否适用“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一条款?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属款是,“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这样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的来车不论是左转弯还是右转弯,都要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条第(四)项还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你说的案例,当事双方的车辆是处在一个 车道的同一方向,不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应从后车是否与前车保持了足以紧急制动的距离来分析。
【序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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