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重庆/原因不明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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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问:前不久,我市发生—起交通事故,一个驾驶员独自驾驶小客车驶出路面翻入路边水塘中,溺水身亡。事后调查,该车检验合格,驾驶员无饮酒、疲劳驾驶等行为,亦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史,现场无证人,驶离路面的原因无法查清。该如何定责?是以驾驶自一方过错定全部责任,还是以无过错定意外事故,或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旋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此案经过调查未发现驾驶员有过错行为.也未发现其他人与事故有关.因此不宜以驾驶员一方过错确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可以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三)项:“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的规定,确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驾驶员无责任。

     

【序号】:2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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