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章 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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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 员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

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

第二十一条 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

(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交验身份证件;

(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接受身体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

第二十四条 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

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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