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章 教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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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 练 场

第三十条 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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