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章 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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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 员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

(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

(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 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

第十六条 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

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第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

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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