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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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

(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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